很多人以為通姦除罪化之後,就能夠盡情外遇不會有任何後果,但法律只是不鼓勵用公權力懲罰私事,民法上仍然保障配偶的人格權,也就是俗稱的配偶權,配偶除了能藉由外遇的行為要求賠償,嚴重點還能直接訴請離婚。


證據的強弱決定賠償的大小

一、證據門檻很低

侵害配偶權只要另一半與他人的互動過於親密、踰越一般朋友社交範圍,達到破壞婚姻和諧的程度,譬如有親吻合照、鹹濕的對話…等,都可以提出來作為證據。不過外遇的嚴重程度會牽涉到賠償的金額、以及離婚的主導權、甚至離婚後的監護權…等其他相關權益,因此證據越清晰、越有公信力,在法庭上的優勢就會越大。

二、能證明曖昧交往的慰撫金

若蒐集到的證據僅有曖昧對話、擁吻牽手照…等,通常只能證明他們在曖昧或交往,那求償金額通常是數萬元至幾十萬左右,因為沒有通姦相關行為,對法院而言嚴重程度就比較輕,但只要對方是慣犯,錢不夠多的也是賠到怕,錢夠多的恐怕也很難忍受長期官司纏身。

三、能證明性交的慰撫金

通姦行為的證據需受到法官採信才有用,不是看見兩人一起走進旅館就算,因此可以多詢問專業建議,了解實務上證明成功的證據是哪些。只要能證明對方有通姦行為,金額常常有幾十萬起跳的案例,且對方通姦的行為也直接符合民法規定離婚十大要件,你可以直接要求離婚,並針對離婚所導致的精神損失向對方再要一筆慰撫金,因為離婚是出於對方的錯造成的。